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是2004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5年的湄洲湾工业学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地方发展,服务学生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办学方向,确定“立足莆田,面向福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培养身心健康,品行优秀,技术精湛,具有良好人文素养、创新素养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确立“深度对接莆田产业发展规划,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工科做强、工艺做精、工商做优、医学做特’”的专业定位,坚持内涵质量发展、特色创新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亲地方产业、创行业特色、树职教品牌”的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Meizhouwan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简称MZWVTC)。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fjmzw.com。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荔涵东大道1001号,邮编为351119。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学院、系(含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思政教育贯穿全过程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和中外文化交流。
第九条 学院的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删除)学历教育目前实施大专层次教育。
第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保持适度的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学院的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建立健全专业随产业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莆田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制订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三)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政策支持;
(六)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或修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核、批准。
学院党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完成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财务科科长、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院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二)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三)审定学院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组织开展学院政策研究,指导、促进专业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以及部分教学管理机构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论证和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学院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二)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三)指导建立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审议、指导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五)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事宜,指导学院教学工作;
(六)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建立健全院、系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和讨论学院院长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和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制度及其重大问题;
(三)制定、修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考核、监督学生会各级干部工作业绩;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基层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二级教学系(含院、部)
第四十条 学院下设二级教学系。二级教学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
主任是二级教学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校企合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等日常工作,定期向系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二级教学系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订、实施本系发展规划及教学计划,进行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二)制定系内部工作规则、办法,管理本系人员;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和校友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负责本系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管理,考核并评价本系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系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在学院二级经费包干范围内,拟定并实施本系财务预算。
(八)负责教师岗位聘任制的实施,负责教师考核和职称评聘推荐工作;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二级教学系党总支(支部)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主任履行其职责。二级教学系党总支(支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系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学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教学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系书记和主任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会议的议题由系书记和主任商定。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岗位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举措;
(四)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师生的实习与社会实践;
(五)本系专业建设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六)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创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重要的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办班、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九)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十)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资金的使用、绩效分配方案;
(十一)属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教育管理;
(十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三)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系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平等接受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获取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公正评价,达成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和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职业精神;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自发组建各类社团。学生社团在学院团委领导和指导下,按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考录、教育、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是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学院岗位构成,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尽职尽责;
(二)珍惜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履行学院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学院公布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由院长或授权代理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岗位调整以及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师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依托学院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莆田市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为主,建立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机制。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二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依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制订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重大资产投入和运行决策程序,加强决策风险管控,实现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建立适应学院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院接受举办者依法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的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院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立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推动学院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协同创新,形成政校行企紧密合作办学体制和长效机制,实现多方共赢、合作发展。理事会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通过师资互派、学生交换,以及主办海峡两岸大学生妈祖文化研习夏令营等活动形式,开展闽台合作办学,并积极探索多渠道国际教育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依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和互动。学院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参与学院发展与建设。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托工会设立教职工爱心互助金,接受学院教职工的爱心捐款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捐赠,科学管理,用好资金,有效运作,帮助困难教职工渡过难关。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训为“学为成人”。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标识包括校标和校徽。学院校标为圆形,由学院中英文名称和“湄”字拼音首写字母“M”的变形组成蓝白相间的图案。学院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追梦的校园》。校旗为学院中文名称和红底组成的四方形图案。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定为每年的8月3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由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学院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